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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90万美元 海丰国际与扬子江船业签订3艘集装箱建造合约

   2018-11-02 船海装备网5220
核心提示:  海丰国际(01308)公告,于2018年11月2日,公司全资附属公司海丰船东与卖方(江苏天晨船舶进出口有限公司与江苏扬子江船厂有限
8790万美元 海丰国际与扬子江船业签订3艘集装箱建造合约

 
  海丰国际(01308)公告,于2018年11月2日,公司全资附属公司海丰船东与卖方(江苏天晨船舶进出口有限公司与江苏扬子江船厂有限公司、江苏新扬子造船有限公司)订立造船合约,据此,卖方同意为集团建造三艘集装箱船舶,总代价为8790万美元。
 
  各艘将予建造的集装箱船舶的最低集装箱吸入量约为2700标准箱。造船合约项下的船舶预期将分别于2020年10月、2020年12月及2021年2月交付。
 
  进行新建造事项,公司将可扩充自有集装箱船队,以满足市场对公司服务需求的持续增长。
       公告如下:
  造船合约
 
  董事会宣布,于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二日,本公司全资附属公司海丰船东与卖方订立造船合约,据此,卖方同意为本集团建造三艘集装箱船舶,总代价为87.9百万美元(相等于约689.136百万港元)。
 
  上市规则的涵义
 
  鉴于造船合约乃于十二个月期间内与过往合约的同一卖方订立,故根据造船合约将予建造的三艘新船舶须按上市规则第14.22条与过往交易合并处理。由于根据上市规则第14.07条,新建造事项与过往交易合并处理时的适用百分比率高于5%且全部适用百分比率均低于25%,故新建造事项构成本公司一项须予披露交易,须遵守上市规则第十四章所载的通知及公告规定。
 
  造船合约
 
  日期: 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二日
 
  造船合约的订约方:
 
  (1) 海丰船东(本公司的全资附属公司);及
 
  (2) 卖方。
 
  据董事在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所知,卖方及其各自的最终实益拥有人均独立于本公司或其任何关连人士,且与上述人士并无关连。
 
  涉及的资产及交付日期
 
  造船合约项下所涉及的资产
 
  根据造船合约,卖方将建造三艘集装箱船舶。各艘将予建造的集装箱船舶的最低集装箱吸入量约为2,700标准箱。
 
  交付船舶
 
  造船合约项下的船舶预期将分别于2020年1 0月、2020年1 2月及2021年2月交付。
 
  代价
 
  根据造船合约将予建造的三艘船舶的总代价为87.9百万美元(相等于约689.136百万港元),乃由订约各方公平磋商厘定,并经参考董事所厘定在公开市场建造同样规模新船舶的市价。董事(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认为,造船合约的条款乃于公平磋商后按正常商业条款厘定,属公平合理并符合本公司及股东的整体利益。代价的付款将根据造船进度分阶段作出。预期造船合约项下的代价将以本公司的内部资源及╱或外部融资偿付。
 
  进行建造事项的理由
 
  本公司乃亚洲领先航运物流公司,提供综合运输及物流解决方案。
 
  进行新建造事项,本公司将可扩充自有集装箱船队,以满足市场对本公司服务需求的持续增长。鉴于新建造事项的总代价乃参考建造同样规模船舶的公开市价经公平磋商后厘定,董事(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认为,新建造事项的条款乃按正常商业条款厘定,对本公司及股东而言属公平合理,而新建造事项符合本公司及股东的整体利益。
 
  上市规则的涵义
 
  鉴于造船合约乃于十二个月期间内与过往合约的同一卖方订立,故根据造船合约将予建造的三艘新船舶须按上市规则第14.22条与过往交易合并处理。
 
  由于根据上市规则第14.07条,新建造事项与过往交易合并处理时的适用百分比率高于5%且全部适用百分比率均低于25%,故新建造事项构成本公司一项须予披露交易,须遵守上市规则第十四章所载的通知及公告规定。
 
  释义
 
  在本公告内,除文义另有所指外,下列词汇具有以下涵义:
 
  「董事会」 指 本公司董事会;
 
  「造船商A」 指 江苏扬子江船厂有限公司,一间于中国成立的独立造船公司,主要从事造船业务;
 
  「造船商B」 指 江苏新扬子造船有限公司,一间于中国成立的独立造船公司,主要从事造船业务;
 
  「造船商」 指 造船商A及造船商B;
 
  「本公司」 指 海丰国际控股有限公司,一间于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其股份于联交所主板上市;
 
  「关连人士」 指 具有上市规则所赋予的涵义;
 
  「董事」 指 本公司董事;
 
  「本集团」 指 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港元」 指 香港法定货币港元;
 
  「香港」 指 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JSTC」 指 江苏天晨船舶进出口有限公司,一间于中国成立的公司,主要从事船舶进出口业务;
 
  「上市规则」 指 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
 
  「新建造事项」 指 本公司拟根据造船合约建造三艘集装箱船舶;
 
  「过往合约」 指 海丰船东与卖方就建造六艘集装箱船舶于二零一七年十一月至二零一八年六月期间订立的造船合约;
 
  「过往交易」 指 本公司拟根据过往合约建六艘集装箱船舶;
 
  「造船合约」 指 本公司与卖方就建造三艘集装箱船舶而订立,三份日期为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二日的协议;
 
  「海丰船东」 指 海丰船东有限公司(SITC Shipowning Group Company Limited),一间于英属处女群岛注册成立的公司,为本公司的全资附属公司;
 
  「联交所」 指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除本公告另有指明外,于本公告内,以美元列值的款项均已按1.00美元兑7.84港元的兑换率换算为港元,仅供说明之用。概无作出任何陈述表示任何美元或港元款额已经或可以按上述兑换率或任何其他兑换率换算。
 
  承董事会命
 
  海丰国际控股有限公司
 
  主席
 
  杨绍鹏
 
  香港,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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