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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船三井对东方重工享有到期债权人民币4430万元

   2018-11-28 船海装备网16920
核心提示:  28号晚间,*ST船舶发布中国船舶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诉讼事项进展及结案的公告。公告显示中船三井享有到期债权人民币4
  28号晚间,*ST船舶发布“中国船舶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诉讼事项进展及结案”的公告。公告显示,中船三井享有到期债权人民币4430.88万元。中船三井将依据该生效判决结果向江苏东方重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重工”)管理人申报债权。
 
  公告如下:
 
  中国船舶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诉讼事项进展及结案的公告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诉讼阶段:结案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本公司全资子公司沪东重机有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上海中船三井造船柴油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船三井”)为原告。
 
  涉及金额:根据法院生效判决,中船三井享有到期债权人民币4430.88万元。中船三井将依据该生效判决结果向江苏东方重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重工”)管理人申报债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中船三井在2015年度对该项目可能的损失计提了减值准备,不会引起资产损失。目前东方重工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中船三井申报破产债权人民币4,430.88万元,具体清偿比例以东方重工管理人提出并经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裁定的破产债权清偿方案为准,获得的清偿款(如有)将增加公司该年度利润总额(以最终审计结果为准)。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本次诉讼案件基本情况
 
  2017年3月2日,中船三井就东方重工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向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关于公司所属企业涉及债权申报诉讼的公告》(临2017-005)及《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11月2日,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并分别向双方送达了《民事判决书》【(2017)苏1282民初1240号】。
 
  二、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2018年11月4日,中船三井收到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苏1282民初1240号】,判决结果如下:
 
  1、原告上海中船三井造船柴油机有限公司对被告江苏东方重工有限公司享有到期债权人民币4,430.88万元。
 
  2、驳回原告上海中船三井造船柴油机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366,986元、鉴定费98,000元,合计464,986元,由原告负担148,199元,被告负担316,787元。
 
  (二)双方均未在法定期间提起上诉,该判决结果为生效判决。
 
  (三)东方重工管理人将依据该生效判决结果确认中船三井所享有的债权,共计人民币4,430.88万元。
 
  三、本次诉讼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一)中船三井在2015年度对该项目可能的损失计提了减值准备,不会引起资产损失。
 
  (二)目前东方重工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根据《民事判决书》
 
  中船三井申报破产债权人民币4,430.88万元,具体清偿比例以东方重工管理人提出并经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裁定的破产债权清偿方案为准,获得的清偿款(如有)将增加公司该年度利润总额(以最终审计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中国船舶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11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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