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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津重工这两艘被撤8000吨级干散货船终于有了出路

   2018-12-07 船海装备网87330
核心提示:  7日天海防务发布关于重大合同进展暨补充的公告,公告称,甲(江苏天晨船舶进出口有限公司、江苏新扬子造船有限公司)、乙(
  7日,天海防务发布关于重大合同进展暨补充的公告,公告称,甲(江苏天晨船舶进出口有限公司、江苏新扬子造船有限公司)、乙(江苏大津重工有限公司)双方于 2018 年12月5日签订了《出口壹艘 8000 吨载货船收购、承造合同补充协议》(编号:2018NYZ6009RU -2)(以下简称“补充合同一”)、《出口壹艘 8000 吨载货船收购、承造合同补充协议》(编号:2018NYZ6010RU -2)(以下简称“补充合同二”)(以下简称“收购合同”)。公司、刘楠(以下简称“丁方”)作为上述收购合同乙方的担保方。
 
  节选公告如下:
 
  进展曁补充要点:
 
  一、本次补充协议追加了江苏天晨船舶进出口有限公司和江苏新扬子造船有限公司为联合卖方,主要目的为解决《ConTRACT No.:DJ201802RU For the purchase of 8000DWT Dry CargoCarriers(Hull No.: DJHC6009)》、《ConTRACT No.:DJ201803RU For the purchase of 8000DWTDry Cargo Carriers(Hull No.: DJHC6010)》的还款保函开具问题,以便项目推进。
 
  二、江苏天晨船舶进出口有限公司和江苏新扬子造船有限公司将收取本项目合同保函开具额的 2%的代理费。
 
  三、本项目对外收款由联合卖方收取,合同金额为 9,463,000 万元美金。联合卖方中的江苏天晨船舶进出口有限公司和江苏新扬子造船有限公司在扣除进口设备、甲方代理费用(外合同的 2%计)后的 6,963,000 万元美金(预估)支付给公司。
 
  四、本项目涉及的船舶出口退税事宜由江苏天晨船舶进出口有限公司和江苏新扬子造船有限公司办理。
 
  五、本项目涉及的进口设备由江苏天晨船舶进出口有限公司和江苏新扬子造船有限公司采购。
 
  一、重大合同概述
 
  天海融合防务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丙方”)的全资子公司江苏大津重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津重工”或“乙方”)与 Joint Stock Company Aston Foods and Food(以下简称“买方”)于 2018 年 4 月 10 日在俄罗斯签订了《ConTRACT No.:DJ201802RU For the purchase of 8000DWT Dry Cargo Carriers(Hull No.: DJHC6009)》(以下简称“合同一”),《ConTRACT No.:DJ201803RU For the purchase of 8000DWT Dry Cargo Carriers(Hull No.: DJHC6010)》(以下简称“合同二”)两艘 8000 吨级干散货船总承包合同,合同金额分别为 936 万美元,共计 1,872 万美元,折合人民币约 11,800 万元(公告编号 2018-025)。
 
  二、进展暨补充情况
 
  受宏观环境影响,国内船舶融资环境不佳。为尽快解决上述船舶的还款保函问题并快速推进上述船舶的建造,近日,江苏天晨船舶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江苏新扬子造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甲方一”、“甲方二”以下合称“甲方”)作为乙方引入的贸易机构与乙方及买方签订了补充协议。造船合同与补充协议统称为“对外合同”。甲方与乙方一同作为对外合同中的联合卖方,履行对外合同。
 
  甲、乙双方与 2018 年 12 月 5 日签订了《出口壹艘 8000 吨载货船收购、承造合同补充协议》(编号:2018NYZ6009RU -2)(以下简称“补充合同一”)、《出口壹艘 8000 吨载货船收购、承造合同补充协议》(编号:2018NYZ6010RU -2)(以下简称“补充合同二”)(以下简称“收购合同”)。公司、刘楠(以下简称“丁方”)作为上述收购合同乙方的担保方。
 
  四、合同的补充情况

合同名称
 
  《出口壹艘 8000 吨载货船收购、承造合同补充协议》(编号:2018NYZ6009RU-2)
 
  《出口壹艘 8000 吨载货船收购、承造合同补充协议》(编号:2018NYZ6010RU-2)
 
签约方
 
  甲方一:江苏天晨船舶进出口有限公司
 
  甲方二:江苏新扬子造船有限公司
 
  乙方:江苏大津重工有限公司
 
  丙方:天海融合防务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丁方:刘楠
 
合同金额
 
  陆佰玖拾陆万叁仟美元(USD 6,963,000.00),折合人民币约 4,768 万元(本金额为对外合同船价扣除进口设备、甲方代理费用(外合同的 2%计)的预估金额)
 
生效条件
 
  经各方授权代表签字,单位盖章,自对外合同生效之时生效。
 
结算方式
 
  1.对外合同的船价为玖佰肆拾陆万叁仟美元(USD 9,463,000.00)。按对外合同规定的付款条件,由甲方收汇,其中进度款收汇用于对外合同项下的采购设备、材料及国内建造等,交船款在甲方结汇。甲乙双方约定,若乙方需结汇收至甲方帐户中的进度款,需提前书面通知甲方结汇金额并向甲方提供结汇所需资料,结汇汇率以结汇转款当日的实际汇率为准。乙方收到甲方的转款金额后,按“专用资金监管协议”执行;若乙方需结汇收至甲方帐户中的交船款,需提前书面通知甲方结汇金额并向甲方提供结汇所需资料,结汇汇率以乙方指定结汇日的实际汇率为准,甲方应尽快办理转款手续。本协议收、付条款与收购合同 3.2 条款有不一致时,以本协议为准。
 
  2.甲乙双方同意,收购合同项下的船舶价格为陆佰玖拾陆万叁仟美元(USD6,963,000.00),即对外合同船价扣除进口设备、甲方代理费用(合同金额的 2%)的预估金额。收购合同的最终船舶价格以及最终增值税发票金额将按照对外合同签订的加减帐和甲乙双方确认的价格做相应调整,以甲乙双方签订的结帐协议为准。3.甲乙双方同意,甲方收到对外合同项下买方支付的生效款、开工款、和交船款后,根据收购合同 3.5.1、3.5.2、3.5.3 和 3.5.4 条款,分别向乙方支付预付款、进度款和尾款。
 
双方职责及费用
 
  (一)甲方的职责
 
  A.甲方负责执行对外合同项下的商务工作,其中包括向买方接受的银行申请开立对外合同项下的预付款还款保函,分一期或二期开立,保函金额共计 3,785,200.00 美元(叁佰柒拾捌万伍仟贰佰美元)。乙方、丙方、丁方对该保函提供银行和甲方规定的担保。银行规定的保函费用由乙方支付。
 
  B.对外合同项下必须对外支付的外汇(如船级社验船费等)均从对外合同船价中支出,其支付手续由甲方办理,所产生的银行费用由乙方承担。
 
  C.甲方负责办理《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及提供委托书、申请制单、核销及在当地税务局办理退税工作,出口退税款的 100%归乙方。
 
  D.甲方及时向乙方提供加盖财务章的外汇收入、支出水单凭证复印件并及时与乙方对帐。
 
  E.甲方按合同规定收妥船东每期付款后,应按比例扣除船东佣金和中间商佣金,按收款银行公告的当日牌价的买入价及时结汇或根据“专用资金监管协议”及乙方的书面要求调动资金。
 
  F.对外合同项下所需进口设备和材料的进口合同及其合同责任按照本补充协议第三的规定执行。
 
  G.在交船、收到最后一笔船款后的五个银行工作日内甲方对支付对外合同项下的应付费用、财务结算、结汇等工作所产生的费用进行结算并与乙方核对后尽快将余款付给乙方。
 
  H.在甲方积极努力配合下,由于非甲方工作失误原因或税种、税率变化原因造成不能退税、不能完全退税或及时退税的,由此产生的风险和后果均由乙方承担。并且,除因甲方失误而产生的退税风险及退税损失由乙方承担。
 
  (二)乙方的职责
 
  A.按照本合同的原则,乙方作为对外合同卖方主体,应承担对外合同规定的船舶设计、制造、装备、检验、入级、挂旗、试航、交船等的商务与技术的全部责任和风险,以及属于卖方提供的质保期责任和随船备件及属具等。
 
  B.乙方承担对外合同项下的船舶设计与建造的全部责任。对于合同技术规格书的执行,双方同意由乙方直接对外办理,在必要时,甲方接受乙方的请求,给予尽力协调与帮助。
 
  C.在甲方执行对外合同项下的商务工作中,乙方的意见和决策应及时通知甲方,以便甲方及时对外执行。
 
  D.乙方承担如下的支出及费用:
 
  1.收购合同中 3-1 条款规定的费用;
 
  2.对外合同项下被索赔的一切费用及向船东索赔所产生的一切费用;
 
  3.签订收购合同发生的与代理合同所不同的额外发生的税费;
 
  4.执行此项目而发生的一切银行费用、保函费等相关费用;
 
  5.对外合同的进口设备与材料费、报关费、运输费、海关监管费、保税和清关费、商检费、船舶建造费、增值税及其它为生产与出口本船而发生的应由乙方承担的费用。船东供应品的报关提货由乙方办理,费用由乙方承担。
 
  E.乙方保证根据银行或甲方的要求,并且按照银行或甲方提供的监管协议的格式签订《资金监管协议》;乙方负责管理为项目资金设立的人民币专用账户,确保每一笔用款都严格按照代理银行、甲方及乙方共同签订的资金监管协议下的监管手续执行。
 
  F.乙方应提前 15 天向甲方提供每笔外汇的用款通知书,以配合甲方按贷款银行及代理银行在资金监管协议项下规定的手续执行。
 
  G.因乙方不按本合同履行其对外义务导致对外合同不能履行、不完全履行、履行迟延或履行不符合对外合同规定的条件,乙方应负责直接对外理赔事宜。如果发生甲方被外方追索的情况,乙方应偿付甲方为其垫付的费用、税金、利息、赔偿金及违约金,补偿甲方由此遭受的损失,支付约定的全部手续费,并承担因此对外承担的一切责任。
 
进口材料和设备
 
  1.由甲、乙双方共同与外商签订的进口合同并执行,进口合同是本协议的组成部分,进口合同中规定的买方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就是乙方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乙方负责确定技术规格、选型、供货范围、厂商的选择及定价,并承担进口合同的一切风险和责任;甲方负责办理进口手续及付款。
 
  2.乙方需提前向甲方提供带有用款时间和金额的“进转口设备订货清单”和用款申请,作为甲方预留进度款的依据。若甲方预留的进度款金额不足以对外支付款项时,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甲方将采用从与乙方合作的其他项目的资金中预留不足部分的金额等双方认可的办法以便用于该项目进口设备的订货,支付佣金、保函费以及甲方代理进口设备/材料所发生的开立/修改 L/C、T/T 付款等银行费用。
 
  3.进口货物到达乙方后,乙方应及时进行商检,如发现残损、短缺、品质不符合进口合同规定的情况,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最迟在对外索赔有效期到期前两周将书面文件送达到甲方,以便甲方对外交涉索赔,或者直接由乙方对外索赔。
 
  4.因乙方的责任导致进口合同不能履行或因委托方不履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导致进口合同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迟延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条件的,乙方除向甲方支付约定的手续费并偿付甲方为其垫付的费用及利息外,还应承担甲方对外承担的一切责任。
 
权利与义务
 
  1.因履行进口合同外商与甲方发生争议导致外商对甲方提起诉讼或仲裁,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乙方应立即向甲方预先支付诉讼或仲裁所需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差旅费、诉讼费用等)并积极协助甲方搜集有关证据办理应诉事宜。如乙方拒绝支付甲方应诉所需全部费用,甲方可以自行办理应诉事宜,除甲方原因之外的,因外商对甲方的索赔而发生的全部损失和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2.如乙方不愿意提起诉讼或仲裁,或乙方拒绝支付甲方的费用,甲方可以不提出诉讼或仲裁,因此而产生的全部法律后果由乙方承担。甲方也可以自费向外商提起诉讼或仲裁,索赔所得归甲方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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