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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门联合发文推进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机制试点工作

   2019-05-30 船海装备网10220
核心提示:5月28日,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银保监会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深入推进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

5月28日,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银保监会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深入推进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在继续明确高技术船舶及海洋工程装备等单价金额巨大的重大技术装备的承保机制同时,《通知》完善了相关定义和概念,新增保险责任限额、扩展部分关键零部件和小型关键装备覆盖范围等规定,更好满足新形势下重大技术装备创新发展需求,助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


《通知》要求,符合要求的保险公司应统一使用综合险示范条款。对于民用航空装备、高技术船舶及海洋工程装备、核电装备等单价金额巨大的重大技术装备,经投保企业与保险公司自主协商,可选择按国际通行保险产品条款进行承保。参加试点的保险公司应向银保监会备案相关保险产品条款和费率。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综合险示范条款另行发布。


《通知》指出,《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以下称《目录》)由工信部制定,并根据重大技术装备发展情况进行适时调整。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是指由生产《目录》内装备制造企业投保,与用户共同受益,承保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质量风险和责任风险的综合险保险产品。


《通知》补充了关于首年度关键零部件和首年度小型关键装备覆盖范围和保险责任限额的相关要求,即部分关键零部件和小型关键装备覆盖范围扩展到用户在首年度内(即从用户首次购买之日至当年12月31日期间)购买使用的同品种、同技术规格参数的装备产品。首年度关键零部件保险责任限额应不低于装备价值的2倍,首台(套)装备、首批次装备和首年度小型关键装备保险责任限额应不低于装备价值。


此外,《通知》指出,制造《目录》内装备,且投保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综合险或选择国际通行保险条款投保的企业,在装备交付用户、保单正式生效、累计保费满20万元后集中申请保险补偿。中央财政对符合条件的投保企业按照实际投保费率不超过3%及实际投保年度保费的80%给予保险补偿。保险期间应连续不间断,保险补偿期间按保险期限据实核算,不超过3年。


据了解, 2018年,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试点累计支持推广1087个项目,涉及装备价值总额1500多亿元。同年6月,工信部公示2018年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拟补助项目,其中,涉及船舶及配套项目60余项。据记者了解,目前,欲投保船企已完成2019年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项目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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