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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银行对天海防务及相关子公司和实控人刘楠提起民事诉讼

   2019-07-09 船海装备网161610
核心提示:天海防务9日发布天海融合防务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实控人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天海融

天海防务9日发布天海融合防务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实控人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


公告称: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天海融合防务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天海防务”或“被告一”)于近日收到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发来的《应诉通知书》及《民事起诉状》,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淮海支行(以下简称“招商银行”或“原告”)对公司及相关子公司和控股股东、实控人刘楠先生提起民事诉讼。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1、诉讼当事人:


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淮海支行


被告一:天海融合防务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二:江苏大津重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津重工”)


被告三:上海佳豪游艇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游艇发展”)


被告四:上海佳豪船舶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发展”)


被告五:刘楠


2、审理机构: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3、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4、诉讼请求:(标的总额暂计:43,668,287.15 元)


(1)判令天海防务立即归还原告贷款本金人民币 42,980,689.25 元(币种下同),以及暂计至 2019 年 4 月 1 日的利息 67,860.00 元、逾期利息 19,737.90 元(以上暂计 43,068,287.15元);


(2)判令天海防务归还原告自 2019 年 4 月 2 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之逾期利息(以欠款本息、利息之和为基数,按《借款合同》约定年利率 5.655%上浮 50%计算);


(3)判令被告天海防务支付原告律师费损失 60 万元;


(4)判令大津重工、游艇发展、刘楠对被告天海防务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5)判决确认原告对被告科技发展名下名为“佳豪一号”的船舶享有优先受偿权;


(6)本案诉讼费用由五被告共同负担。


5、诉讼的事实与理由


2019 年 1 月 23 日,原告与被告天海防务签订《借款合同》,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伍仟万元,借款期限为 4 个月,以借款借据记载为准。借款合同约定贷款采用固定利率,以4.35%为基准利率上浮 30%计算,天海防务未按期偿还贷款的,原告有权对未偿还部分从逾期之日起在原利率基础上加收 50%(逾期贷款利率)计息。贷款利息从贷款入天海防务账户之日起按实际放款额和实际占用天数计算,每月计息一次,计息日为每月的 20 日。借款人未按时付息的,原告有权按逾期贷款利率就应付未付利息加收复息。


为担保上述借款合同项下债务本息及其他一切相关费用能得到按时足额偿还,被告科技发展于 2019 年 2 月 21 日与原告签署《抵押合同》,科技发展将其名下的名为“佳豪一号”的船舶抵押给原告。抵押合同约定抵押担保的范围是原告根据借款合同向天海防务提供的5,000 万流动资金贷款本金及相应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实现抵押权的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中的人民币 19,630,777.77 元。抵押合同签订后,原、被告双方办理了抵押权登记。


2019 年 1 月 23 日,原告依约放款。根据《借款借据》载明:借款金额为伍仟万元整,实际执行利率为 4.35%上浮 30%,确认偿还日期为 2019 年 5 月 21 日。


原告按约向被告天海防务发放贷款,但被告天海防务逾期未还,构成对借款合同的违约。根据借款合同约定,原告有权宣布贷款提前到期,要求被告天海防务立即偿付原告全部欠款,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并有权要求保证人大津重工、游艇发展、刘楠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且有权要求科技发展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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