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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邮轮的法律责任和义务,落在哪里?

   2020-03-18 船舶报船海装备网4550
核心提示:可以说,过去一个月,这艘邮轮充满了恐慌、无助甚至绝望,在错误与混乱交织中,承受着全世界的目光。1月20日,“钻石公主”号搭

可以说,过去一个月,这艘邮轮充满了恐慌、无助甚至绝望,在错误与混乱交织中,承受着全世界的目光。


1月20日,“钻石公主”号搭载来自56个国家和地区的2666名乘客和1045名船员从日本横滨出发,开启海上航行。2月3日,“钻石公主”号停靠横滨,船上乘客和船员被通知进行检测或是隔离。紧随其后的20余天,围绕“钻石公主”号的报道多集中于与日俱增的确诊人数和被隔离人员的焦躁不满。


虽然,日本政府的留船隔离做法备受质疑,中国香港、英国、希腊、韩国、意大利等国家和地区先后安排包机接回本国或本地区的乘客,但围绕这艘邮轮的责任和义务,却始终不明晰。尤其是日本政府对邮轮处置的法律依据是什么?日本政府该如何承担其中的费用和责任?邮轮所涉沿海国是否有权利拒绝靠岸?船旗国责任和沿海国、港口国责任之间有何关系?邮轮公司在此次疫情中应承担哪些权利义务和责任?这些问题均亟待解决。


近日,在由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海仲”)、中国社会科学院海洋法治研究中心联合主办的“邮轮疫情相关法律问题线上研讨会”上,多位法律专家就此次国际邮轮疫情处置过程中凸显的典型法律问题进行了热烈讨论,就“日本有无国际法义务”“各方的责任”“费用承担和赔偿、补偿问题”以及“政策建议”四个方面展开了深入分析,不仅为邮轮行业所涉及的各项亟待解决的法律理论和实务问题提供了方向,更为我国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措施,妥善防范和处理此类风险贡献了力量。


日本VS反方

法律上没有明确的规定


德恒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中国海仲仲裁员彭先伟认为,从国际卫生法、国家在国际卫生条例下的核心能力建设义务、国际卫生港口的相关权责、日本对横滨邮轮母港的投资保护承诺(如有)等角度讲,日本政府负有相关的国际义务和责任。


植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蔡庆虹表示,就本次“钻石公主”号疫情事件而言,义务国的确定应首先基于邮轮的公海时间和靠岸时间。一方面,因疫情发生在特殊载体上,这不仅是海洋法的单一问题;另一方面,因涉及卫生事件,已形成了国际卫生法和海洋法的交叉。因属地管辖和属人管辖是判断适用法律的基本原则,在公海上主要适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来判断管辖法,即船旗国义务,但靠岸后日本主管当局有义务防止船舶进一步染疫,义务遂转移给日本。


中伦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徐珊珊认为,区分权利和义务十分必要,是否有管辖权和是否有救助义务是两方面的事。在权利方面,“钻石公主”号疫情是在日本的领海上受到公众关注的,日本应当具有管辖权,与船旗国有管辖权并不冲突。但日本在义务上并没有明确的法律基础。仅就目前情况来看,日本并无违反国际法的行为。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张桂红表示,“钻石公主”号应更大程度上属于国际公共卫生的范畴,世界卫生组织(WHO)《国际卫生条例(2005)》中 “无疫通过”是国际海洋法中“无害通过”概念的具体化。基于《国际卫生条例(2005)》第28、43条及《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关于需要援助船舶避难地指南决议(第A.949(23)号决议)》和《关于海事救援服务决议(第A.950(23)号决议)》《国际海港制度公约》等规定,日本并没有国际法上的义务。日本对“钻石公主”号采取的措施,虽有舆论不满,但实际上船旗国对处置船舶负有首要义务,但是因船旗国无能力实施而使得实际处置行为落到日本。从《国际卫生条例(2005)》条款来看,“健康保护”没有具体的明确标准,所以日本基于其权限和能力,并未违反该条款43条下的保护义务。


河北工业大学文法学院教授石小娟认为,日本在国际法上,没有让“钻石公主”号邮轮必须进日本港靠岸的义务,日本更多的可能是出于国际人道主义、出于对邮轮上日本公民的救助义务,同意让“钻石公主”号邮轮进入日本港口。“钻石公主”号邮轮进入日本横滨港后,并非其他国家就没有了国际义务,基于国际合作原则及WHO成员国的义务,世界各国有国际法上的义务和道义协助日本,未来国际社会应当进行相关国际立法、国际合作机制构建的讨论与合作。


港口国VS船旗国

分配各自责任才是关键


宁波海事法院副院长邬先江表示,根据国内法,沿海国能够拒绝接收邮轮;但邮轮和货船不同,因本身是出发地和目的地,母港有绝对义务接收邮轮,挂靠港的所在国也应履行该等义务,所以日本应该负有义务。从港口风险角度说,如非没有达到国际卫生港口的标准,都应该是有义务的,相应的,沿海国如果不是母港、挂靠港可以拒绝履行该等义务。


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副研究员戴瑞君认为,新冠肺炎疫情涉及的主要是健康权的保护问题,根据《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规定及从国际人权法角度考虑,国籍国负有保护其国民健康权的义务。未来,在国际卫生法领域,可以考虑借鉴比如国际环境法、国际人权法下的国际监督机制,对各国的卫生法律制度及举措进行定期审议,通过长期努力,逐步实现各国卫生法制与国际标准相协调。


华东政法大学博士陈琦表示,在厘清相关国家概念的基础上,应聚焦船旗国和港口国。邮轮疫情涉及国际公法和国际私法交叉领域的责任和权利承担问题,从国际法上的确找不到日本必须接收的责任之相关规定。她认为,就接收责任来说,日本没有强制义务来承担相应责任,船旗国亦无条件承担;就处置责任而言,挂靠港口后,日本对“钻石公主”号处置做法是否合适,其义务应当根据其国内法进行判断。从目前来看,国际法没有取得各国强制让渡相关权利的授权,所以没有“硬”法强制要求。她建议,为避免旅客的消费信心因担心落入此等境地而下降或者国家因相关费用的担忧拒绝邮轮靠港,应建立某种国际合作机制由邮轮服务参与国对事件进行主导性处置包括各种费用的分摊,设立相应的保障。


西南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老师张芷凡认为,依据国家主权、《联合国海洋法公约》25条及33条的规定,港口国有权拒绝暴发疫情的邮轮进入该国领海及毗连区;但也可从人道主义精神和尊重健康权的角度出发,允许疫情邮轮在本国港口停泊并对其实施救助。同时,根据《公海公约》第5、6条及《联合国海洋法公约》91条的规定,对具有开放登记国船籍的邮轮在登记国领土外因疫情需要开展救助时,在学理上,开放登记船旗国亦应当承担救助的责任。未来,在港口国接收疫情邮轮并实施公共卫生救助的情形下,可以设计“复合责任”机制分配港口国和船旗国责任,依港口国管辖优先、船旗国积极协调配合的方式进行。


旅客VS船东

明确主体才能赔偿到位


中国船东互保协会合规与法务总监贾鹏表示,疫情之下如何妥善分配和消化这些损失和费用是当前需要研讨的重要课题。船东在此次事件所承担的赔偿责任,应当根据适用的法律、客票合同、法院地法、冲突法等具体情况综合判定,相关的赔偿范围主要包括治疗费、住院费、丧葬费等。未来,应该构建以政府为主导,保险人、船东、个人、国际机构等多方参与、多层次、立体的费用分担体系和机制,逐步完善各项制度。


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林威认为,日本作为沿岸港口国,有权依照国内检验检疫及传染病防治相关法律法规,采取必要卫生措施。但是在隔离条件、物资及医疗条件有限的情况下,日本政府选择全船隔离而非指定医疗机构上岸进行隔离观察,该等措施的合理性和必要性仍有待商榷。下船之后,如旅客能够证明船东存在相应过失,其向邮轮公司索赔的请求可能获得支持。


瀛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中华全国律协海商海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国海仲仲裁员陈柚牧认为,此次疫情会产生四部分费用,一是检疫、隔离所产生的费用;二是邮轮的船员、游客及邮轮公司运营人员的医疗费用及预防费用;三是人员因疫情未到目的地而产生的转运费用;四是船东产生的盈利损失。而船舶所涉及的主体同样也有四个,分别为船舶运营主体、邮轮运营公司(考虑到运输和运营的分离)、组织上船的旅行社以及船员。因此,不能只从船舶和旅客的关系去考虑,应考虑涉及更多的旅游主体问题。


星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中华全国律协海商海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国海仲仲裁员阎冰表示,中国作为国际海事组织(IMO)的A类理事国,可以借此机会提案,甚至促成起草、通过1份与疫情处置有关的国际公约,IMO的公约体系也确实需要这方面的补充和完善。中国也可以考虑通过国内立法先把一部分问题在国内法律体系下解决,让中国实践成为未来公约起草的一种有价值的参考。


上海海事大学博士孙思琪表示,目前看来,船票、机票、岸上观光、酒店的相关费用赔偿没有过多争议,旅行社在国外邮轮市场一般只是邮轮公司的销售代理商,成为索赔对象的可能性较小,旅客未来的索赔主张可能更多针对邮轮公司乃至日本政府对于疫情的防控措施是否得当。


困境VS未来

消除疑虑提振信心


中船邮轮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运营部主任郭朋皞认为,未来邮轮复航要注意四点,首先,目的地的多样化和船队的规模化是邮轮公司生命力和竞争力的最重要保障;其次,严格采取消毒、医用排查等措施;再次,如果出现发烧发热现象,应设置隔离区;最后,未来加强对公共场所的消毒频次和强度。邮轮的医疗设施和医务人员的配备有一定局限性,应当充分吸取此次疫情的教训,配合港口防疫,防止交叉感染,消除公众对邮轮出行的顾虑。


交通运输部水运科学研究院经济政策与发展战略研究中心主任宁涛表示,一方面,邮轮旅游需求是非刚性的娱乐休闲需求,安全可靠是其最基本的前提。因此,解决好船上旅客、工作人员面临的法律问题是首要问题。一方面,在未来国际公约的修订过程中,要针对疫情,本着救助人命优先的原则,努力争取对“管辖权”做出适当的放松,以利各国政府更有力地提供力所能及的救助。另一方面,由于邮轮的业态复合性,要充分发挥保险专业风控的优势,有效控制和降低疫情风险;提高处置效率,减少社会摩擦;提高保障能力维护社会稳定等功能,为邮轮产业发展保驾护航。


上海港国际客运中心开发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中国港口协会邮轮游艇码头分会会长徐珏慧建议,一是要认真总结这次疫情应对经验,制定防控邮轮急性呼吸道疾病的应急处置方案,加强邮轮口岸卫生检疫保障能力建设,要求在中国进行母港运营的邮轮配备更加专业的医护人员,强化邮轮船东的主体责任,健全防控措施,优化邮轮船票制度,审阅船票条款;二是要出台财税政策,优化监管措施,提升通航效率,推动邮轮枢纽港建设,推动邮轮产业的可持续发展;三是相关部门考虑调整政策供给,将沿海航线和无目的地航线短期开放给外资邮轮公司,快速提升市场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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