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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海防务存违规行为 相关当事人收到监管函

   2018-12-22 船海装备网5320
核心提示:  22日晚,创业板公司管理部发布关于对天海融合防务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相关当事人的监管函。内容如下:关于对天海融合防务装
  22日晚,创业板公司管理部发布关于对天海融合防务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相关当事人的监管函。内容如下:

关于对天海融合防务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相关当事人的监管函
 
  创业板监管函【2018】第 141 号
 
  顾建国、秦炳军、占金锋、吉春林、朱志鹏、赵德华、吕琰、沈明宏、秦正余、周国良、赵洪明、舒展、唐伟杰、宋永在、李煌灵、邵善权、胡颖、朱春华、胡毓、白雪华、寻正来、林强、惠涛、杭忠明、张彦通:
 
  经查明,天海融合防务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海防务”)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信息披露不完整、不及时
 
  天海防务自 2013 年至 2015 年期间,先后签订 5 份重大合同,包括 2013 年 3 月 28 日披露的《28000CMBLNG 运输船设计、建造工程总承包合同》,合同金额为 56,000 万元,占天海防务 2012 年度营业收入的 210.1%;2014 年 8 月 2 日披露的《600 吨 LNG 动力干货船建造总承包合同》《800 吨 LNG 动力干货船建造总承包合同》《1000 吨
 
  LNG 动力干货船建造总承包合同》,合同金额为 65,000 万元,占天海防务 2013 年度营业收入的 243.87%;2014 年 7 月 11 日披露的《ConSTRUCTION OF ONE(1)SELF-ELEVATING LIFTBOAT》,合同金额5,600万美元,占天海防务2013年度营业收入的145.28%;2015年6月20日披露的《多功能工作船建造合同(2艘)(船号:DJHC8008、8009)》,合同金额为 11,600 万美元,占天海防务 2014 年度营业收入的 86.45%;2014 年 9 月 20 日披露的《天然气购销合同》,合同金额为 100,000 万元,占天海防务 2013 年度营业收入的 422.05%。天海防务在2015年至2017年定期报告中披露上述合同存在因船东融资问题、租约未落实、市场不确定性及经营困难等原因推迟履行、放缓或暂停项目的情形。但是,天海防务未在首次披露上述合同时对于相关风险予以充分提示;在合同履行出现逾期付款、延期交货等重大不确定性时,未及时以临时报告方式进行披露。
 
  (二)关联交易未及时履行审议程序
 
  2017 年 11 月 23 日,天海防务披露与 H&C MARINEENGINEERING (SINGAPORE) PTE. LTD.(以下简称 H&C)签订《多功能工作船建造合同(2 艘)(船号:DJHC8008、8009)》,合同金额11,600 万美元。天海防务董事长兼时任总经理刘楠先生曾是 H&C 的实际控制人,其转让 H&C 的所有股权及受益权距上述合同签署日未满十二个月。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第 10.1.6 条规定,H&C 是天海防务的关联方。但是,天海防务未披露 H&C 为关联方,亦未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直到 2017年 12 月 23 日才补充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董事顾建国、秦炳军、占金锋、吉春林、朱志鹏,时任董事赵德华,独立董事吕琰、沈明宏、秦正余,时任独立董事周国良、监事赵洪明、舒展、职工监事唐伟杰、宋永在,时任职工监事李煌灵、邵善权,时任监事胡颖、朱春华,董事会秘书胡毓,财务总监白雪华、副总经理寻正来、林强、惠涛,时任财务总监杭忠明,时任副总经理张彦通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2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2 条、第 2.6 条、第 2.7 条、第 3.1.5条,《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2 条、第2.5 条、第 2.6 条、第 3.1.5 条和第 3.2.2 条的规定。
 
  请公司上述相关当事人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我部郑重提醒公司上述相关当事人:上市公司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责任。
 
  特此函告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2018 年 12 月 22 日     
 
 
标签: 天海防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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